青春不“毒”行——赫山区检察院开展毒品案件庭审观摩普法活动
2025-06-26 17:57:4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 | 点击量:9741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石楚薇)“同学们,你们正处于人生最美好的年华,充满希望与无限可能。今天的庭审,既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审判,也是为你们上的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。”

2025年6月26日是第38个国际禁毒日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毒品案件开展庭审观摩普法活动,邀请梓山湖中学师生全过程旁听庭审,将“公开庭审”变成一场生动、直观的禁毒法治教育课。

庭审现场庄严肃穆,检察官宣读起诉书,围绕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,并发表量刑建议。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,当庭表示认罪悔罪。检察官郑重地告诫同学们:“青春只有一次,健康无法重来,毒品是吞噬青春、毁灭梦想的魔鬼。毒品之害祸国殃民,法律之网疏而不漏,珍爱生命远离毒品,敬畏法律,方是人间正道!”

“今天的庭审让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,激励我在学习生活中不断深耕,严守法律法规,坚决拒绝毒品。”庭审后,参与旁听的学生们发出感慨。

下一步,赫山区检察院将坚持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,持续开展多元化禁毒宣传教育工作,为建设无毒社会贡献检察力量。

检察官普法:

(一)毒品犯罪,特别是容留吸毒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

毒品,无论其形态如何“新潮”,名称如何伪装,其本质都是侵蚀人的身心健康、摧毁个人意志与前途的毒药。沉溺毒海,不仅损害了自身健康,更因容留行为,将面临法律的严惩,人生轨迹被毒品严重扭曲,前途尽毁。

毒品是家庭的“粉碎机”,不仅让自身身陷囹圄,更给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、沉重的负担。一个被毒品侵蚀的家庭,往往伴随着亲情破裂、经济困顿和精神创伤。

容留他人吸毒,看似只是提供了一个场所,实则是在为毒品消费提供“温床”,是毒品流通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。这种行为直接助长了吸毒行为的蔓延,毒化了社会风气,破坏了社区安宁,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。

(二)要高度警惕“依托咪酯”等新型毒品的伪装与危害

依托咪酯是一种近年来被不法分子滥用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,常被伪装成“上头电子烟”等形态,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。

“新型”不等于“无害”: 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为毒品,滥用会导致意识障碍、头晕、站立不稳,严重的会出现狂躁、幻觉、抽搐,甚至呼吸暂停、心搏骤停等致命后果。其成瘾性和对大脑神经系统的损害,与传统毒品无异,甚至因其隐蔽性,危害更甚。

“时尚”外衣下的致命陷阱:不法分子常将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包装成“潮流”、“无害”、“提神”的“娱乐品”,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和追求刺激的心理进行诱骗。青少年群体务必高度警惕:任何声称能带来“特殊快感”、“上头体验”的香烟、饮料、电子烟等,都极有可能含有毒品成分!勿因一时好奇、追求刺激或被“朋友”怂恿而尝试。

法律红线不容触碰:吸食、持有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以及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(即容留行为),均构成违法犯罪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不要心存侥幸,认为尝试新型毒品“没事”或“不会被发现”,法律的利剑始终高悬。

(三)针对被告人前科劣迹的警示:漠视法律,必食恶果

此次庭审案件中,被告人多次因吸食毒品和实施同类犯罪被查处。这充分说明:

法律威严不容亵渎:前科记录是法律对行为人过往违法犯罪的否定评价。有前科者再犯同类罪行,不仅主观恶性更深,社会危害性更大,也表明其毫无悔改之意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的行为是对国家禁毒法律法规的公然挑衅,其必将为自己的顽固不化和漠视法律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。

“毒友圈”是罪恶深渊:被告人自身吸毒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,深陷“毒友圈”不能自拔。这个所谓的“圈子”,并非友情的港湾,而是互相拉拽、共同堕落的泥潭。一旦涉足,极易在不良氛围中迷失自我,在“哥们义气”的幌子下走向犯罪深渊。务必远离吸毒人员,坚决对涉毒邀约说“不”。

责编:杨绍银

一审:杨绍银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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